废名

检验自己01

2020-03-31 · 2 min read

今天在微信的群里,有人谈及了民法总则颁布后,民法通则中短期的诉讼时效是否经过的问题?
我印象中对于这个问题我是仔细研究过的并查阅了些资料,最终在李宇的《民法总则》中找到了恰当的档案。
因此我针对别人提出的最高法已经发布了专门的司法解释视而不见。但我还嘴硬,结果被啪啪打脸。

  1. 对于该司法解释我知道,但是对于内容我是记错了,我印象中是民法总则颁布后诉讼时效规定的问题。
  2. 别人提出该司法解释的时候,我看了,但只看了第一条没往下看。
    其实以上都是借口,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是以一个好胜的心态来看待这个问题的,我没有耐心的关注于问题本身。同时,自己的知识记忆层面有一个错误,就是过多的去记住一个答案,有可能我错了而浑然不知。

最近在拼命的完善自己的技巧和方法,总是觉得自己很无知。却总是自以为有知识,也是够讽刺的🤡。

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:

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,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,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